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公司于 2023年 9月 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公司(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条 为加强完善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监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监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全体董事、全体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董监高”。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状况相结合做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津贴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的津贴方案须报监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如有):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不再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另外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参与企业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 外部监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的监事,如有):领取固定监事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不再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外部监事因出席公司监事、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另外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外部监事不参与企业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三) 内部董事、内部监事: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监事,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或者监事津贴。
(四)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主要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基本工资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给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绩效工资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及高管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第九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条 除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外部监事以外的董监高按公司相关规定的相关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一条 董监高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企业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依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法律法规,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董监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的策略服务,并随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时,经董事会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批准,薪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十四条 经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企业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相关联的内容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关于监事薪酬制度相关联的内容的解释权归属于监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