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9日,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对外披露了一同智天金融网络传销案在申述书。在该申述书中看到,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张某甲、刘某某、陈某某因涉嫌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被提起公诉。
经依法检查查明:2018年至今,四川智天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邓某某(已判定)等人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违背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使用微信群大肆宣传智天公司将于2019年9月8日上市,上市后每股五美元起步,出资人购买代持股1万元能购买100万股,公司上市后,只需偿还公司99万股,出资的1万股及100万股的溢价部分归出资人一切等虚拟高额收益,招引全国各地被害人报单。
经查,四川智天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未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的运营证券事务资历和运营期货事务资历,且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已因出售智天股权于2018年12月被追查刑事责任。
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张某甲、刘某某、陈某某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违背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经过树立微信群,在微信群内收取全国各地被害人关于四川智天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智天股权报单并经过微信、银行卡等收取报单费用,后将报单信息及费用转给其上线。
经审计,李某某转给其上线张某乙(身份不明)智天股权费用合计41791833元;孙某某转给其上线张某甲、李某某智天股权费用合计15785348元;张某甲转给其上线李某某智天股权费用合计4814920元;刘某某转给李某某智天股权费用合计4728127元;陈某某转给李某某智天股权费用及李某某转给陈某某的智天股权报单费用合计2990780元。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为,上述各被告人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应当以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追查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