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谁发工资谁统计(劳务派遣人员除外)”为根本原则,劳务派遣人员按照“谁用工谁统计”的原则统计。
工资总额统计时间原则:为“何时发放何时统计”。如:一季度单位填报工资总额数据时,应以1月1日-3月31日财务帐及相关工资发放凭证为填报依据。
指报告期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别的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
(1)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或别的形式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1.不包括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或别的形式劳动报酬的劳务派遣人员,此类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2.不包括本单位以劳务外包形式使用的人员,应统计在承接劳务单位的在岗职工中。如承包劳务的是个体经营户或自然人,均不包括在此统计范围内。
(2)劳务派遣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实际公司工作,且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3)其他从业人员指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入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相应劳动报酬的人员。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同级别及副职),如总经理、副总经理、总裁;
单位内的一级部门或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包含同级别及副职),如正副部门经理;
指在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业务、行政事务、行政执法、安全保卫和消防等业务的人员。
一般单位均有此类人员。(与有无职务,与职务高低均无关,只要在行政管理岗位工作即可。)
指从事商品批发零售、交通运输、仓储、邮政和快递、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住宿和餐饮以及金融、租赁和商务、生态保护、文化、体育和娱乐等社会生产服务与生活服务工作的人员。
指在本单位从事生产性和服务性等工作的技能操作人员。厨师、电工、车工等从事矿产开采,产品生产制造、工程项目施工和运输设备操作的人员,辅助生产人员及其他人员。如工业、建筑业企业中的一线S店的维修工;驾校中的教练;餐饮企业中的厨师;交通运输业中的驾驶员;企业中的电工;安保公司有证的保安等。
填报要求:(1)有证书的按证书填;(2)没有证书的能够准确的通过“本岗位工作年限”视同各级技能人员,各类技能人员和资格证书对应情况。
(2)对新建立不满整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期日历日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
例如:某公司2011年9月成立,各月从业人员月平均人数如下:9月6人,10月15人,11月15人,12月18人。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
3.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物业费等;
3.不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异地安家费、探亲路费、出差补助、人才引进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