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件虽少,但社会关注度高。随着知产领域市场需求量的持续不断的增加,知产律师的业务乃至发展前途不容小觑。
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总额达4868.8亿元,同比增长57.1%。全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吸纳就业人员超过92.8万人,总营业收入达2600亿元。
然而,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业态的产生,相关的办案难点、争议纠纷也随之产生。
11月22-24日晚19:00,智拾网举办知产专家大讲堂,诚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宋健老师;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丁文联老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卢海君老师,就人工智能、不正当竞争以及商业机密的焦点疑难问题进行讲解。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一般认为是利用人工智能AI自动生成的内容,即基于算法、模型、规则生成的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
《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享有著作权。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目前中国法律体系下,著作权主体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权利归属、侵权风险等,都存在不少的争议。
那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归谁?我们在利用人工智能创作时,该如何规避会造成的侵权风险?
随着经济发展和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意识的提高,对公司名称权和商标专用权冲突的案例已经屡见不鲜。但对此类案件涉及的“不正当竞争中停止侵权的裁判规则”在司法界却见仁见智。
尤其在互联网时代,各类非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层出不穷,如插入跳转链接、网址导航站设置不相干下拉提示词、恶意篡改用户浏览器主页流量等,法院对此类复杂案件的裁判标准也随之变化。
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作为原则性条款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可以直接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然而该条款具体如何适用,在实务中却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那么,法院的裁判者是如何认定“损害竞争秩序”与“损害经营者、消费者利益”的关系的?“竞争秩序”的底层架构是怎样的?律师如何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
11月23日晚19:00,丁文联老师就复杂不正当竞争案件裁判规则与诉讼实务进行讲解。
3.掌握怎么来识别复杂不正当竞争案件,掌握复杂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分析思路与分析方法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分析进路:“商业结构——机制影响——福利衡量——综合定性”
1.“寄生”行为的分析(分身软件、抢红包软件、分时出租、账号出租、屏蔽广告等)
2.引流行为的分析(万词霸屏、搜索引擎引导、浏览器搜索推荐词、软件下载安全提示、关键词隐性使用等)
商业机密是一类比较特殊的知识产权,其权利边界、保护方式均有别于专利权、著作权等类型化知识产权,亦导致其案件审理思路有所不同。
商业秘密案件虽然总量不多,但民事、刑事乃至行政程序交织,案件审理中的许多基本问题仍难言取得共识,比如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侵犯权利的行为认定问题、刑民交叉问题等。
尤其是在涉及客户名单和计算机软件案件中,往往对客户名单中哪些信息可能构成商业机密的描述太过笼统。
部分案件对计算机软件中哪些要素属于商业机密并未予以明确,究竟是软件代码还是组织架构,或者是运算方法构成秘点,存在指向不明的问题。
还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问题。它的判别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具体又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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