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阳机电:浙江晶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原标题:晶阳机电:浙江晶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完善浙江晶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监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监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晶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及激励机制挂钩。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另外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参与企业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董事、监事:对于在公司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监事,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或者监事报酬;对于不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但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
(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基本工资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给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绩效工资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及高管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的策略服务,并随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时,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薪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