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完善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的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内部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四条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拟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方案,负责高管人员绩效考核的专门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实行年薪制(即全年总收入),年薪包括月工资、年终绩效奖金两部分。
(一)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并领取薪酬的董事,年薪按照职务与岗位责任等级确定;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津贴人民币8万元(税后);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在公司担任除监事以外的职务并领取薪酬的监事,年薪按照职务与岗位责任等级确定。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薪按照职务与岗位责任等级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月薪标准见《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工资定级规定》。月薪按月发放,其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为缴纳。全年总收入与公司的经营业绩及高管人员的绩效挂钩。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确定高管人员年度全年总收入,全年总收入减已发月薪,其余部分即构成年终绩效奖金。
第九条 公司董事兼任公司高管时,年薪方案上限以上述两者上限的较高者确定。
第十条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确定的高管全年总收入低于月薪累计之和的,则不予扣除。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养老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二条 月薪计算周期为公历自然月,为每月1日到该月末最后一天,并于次月25 日之前准时发放。
公司因不可抗拒问题造成不得不延缓发放工资时,应至少提前1日通知,并确定延缓支付日。
第十四条 因公司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超额发放工资时,可以在下月工资发放时直接扣除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 在每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上年生产经营成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进行考核,在不超过本制度年薪总额度范围内,具体确定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年薪数额及发放方式。